天津市人防行政执法监督制度
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,维护行政纪律,促进廉政建设,改善行政管理,提高行政效能,特制定以下执法监督制度:
一、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,出现下列行为应进行批评教育,屡教不改者,处以警告或记过行政处分:
1、执法时不着制服或着装不整齐,不佩戴胸牌,不出示执法证件。
2、不使用执法规范用语,态度粗暴的。
二、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以下以权谋私行为或严重影响执法形象的,根据错误性质,情节轻重,危害大小及本人认错态度报请有关部门给予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降级、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,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1、利用职权收受贿赂,有吃、拿、卡、要、报等违纪行为的。
2、当场收缴罚款,不开罚款收据的。
3、截留罚款,私分没收物品的。
4、徇私枉法,办人情案,向违规人员通风报信的。
5、不按人防行政执法处罚程序规定执法的。
6、执法过程中辱骂、殴打行政管理相对人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