防空防灾警报设施拆除、迁建审批办理指南
1 、主体部门
防空防灾警报设施所在地区(县)人民防空办公室
2 、依据
《天津市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>办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防空警报设施。因规划建设原因确需拆除的,应当将防空警报设施的迁移方案报所在区、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。经批准拆除的,拆除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文件指定位置设置防空警报设施。
3 、申请条件
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单位因规划建设原因确需拆除、迁建的。
4 、数量
没有数量限制
5 、申请书文本
天津市 XXX 区(县)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 防空、防灾警报设施拆除、迁建申请表
6 、需要提交的材料
防空、防灾警报设施拆除、迁建申请表,迁建实施方案。
7 、拆除审批程序
警报设置单位根据警报设施需拆除、迁建理由,到区(县)行政大厅、区(县)人防办公室 ( 或 从网上下载网址 www.tjrf.gov.cn ) 领取警报拆除、迁建申请表。经逐项填写、加盖公章后,送区、县行政大厅或县人防办公室报批。
警报设施拆除、迁建:→受理→填表→勘察→审核实施方案→审批
8、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 |